關于下發微信群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產協[2018]44號
秘書處各部門、協會各分會、各會員單位:
為了更好的利用移動互聯信息技術,加強溝通聯絡,提高辦公效率,保障微信工作群運行高效、內容規范、信息暢通、互動良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詳見附件),以及國家林業局有關要求,結合我會實際,特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行。
一、微信群管理要求
1.新建微信群必須指定微信群名,明確應加人員、微信發布內容及群管理員;
2.群成員一律實名制。
二、信息發布要求
禁止在群內發布、傳播或從事一切含有下列與工作無關的、負面的不健康的信息與活動,凡違反以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作禁言、清理出群等處理。如遇違規嚴重者,群管理員可報公安機關。
1.反對微信群確定的基本原則,損害政府榮譽和利益;
2.發表任何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3.進行人身攻擊或漫罵、言語攻擊其他成員;
4.惡意刷屏,或發帶有欺騙性質的言論及消息;
5.惡意干擾群內聊天(包括但不限于聚眾挑釁滋事、濫發廣告等);
6.嚴禁其他經管理員一致認為應禁止的活動及話題,其他事宜另行補充。
三、微信群管理員職責
1.群管理員執行微信群管理規定,負責群成員實名制、聊天監管、違規處理等;
2.每日檢查群成員,不應加入人員予以剔除;
3.對群成員發布非本群應發容有權制止,并指導其到相應微信群發布,有權終止不合時宜的話題和言語。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五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并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依法規范群組信息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信息頁面,注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信息。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并標注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信息。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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