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起草小組
2017年5月4日
一、任務來源
本標準項目由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和國家林業局林產品國際貿易研究中心共同提出,2017年2月15日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召開立項審定會,經專家認真審核后,表決通過該項目正式立項,名稱確定為《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之后起草組開始標準的前期準備工作;參與本標準起草工作的還有國家林業局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北京林業大學、北京綠奧諾建筑板材有限公司、江蘇森茂竹木業有限公司、江蘇匯鴻亞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菲林格爾木業有限公司等單位。
大自然保護協會董珂博士、中英合作國際林業投資與貿易項目張君佐女士、世界自然基金會金鐘浩先生、森林趨勢孫秀芳女士、國家林業局林產品國際貿易研究中心陳潔女士、蔣宏飛女士在本標準制定過程中給予了大力幫助,在此表示感謝!
二、編制目的和意義
(一)是國際林產品貿易發展的現實需要
為保障全球林產品貿易的健康發展和應對越來越復雜的國際林產品貿易環境,國際社會不斷提出不同類型的應對措施和機制,以期形成良好的國際林產品貿易秩序。木材合法性認定作為結合了政府管理體系監管和獨立第三方審核認定原則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機制,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在學習借鑒國際經驗,制定相關標準和操作規范的基礎上,編制《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林情的木材合法性認定體系,對于我國林產品加工企業應對不斷變化的國際貿易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我國林產品加工企業自身壯大發展的客觀需求
針對我國木材加工企業確實存在的收購海外木材原料時出現的不規范行為和出口產品質量、信譽等方面的問題,開展木材合法性認定可以促進企業建立有效機制,以便有針對性地抵御國際社會在林產品貿易方面的政策壁壘和非關稅貿易壁壘,同時也可以進一步提高我國林產品加工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增強國際視野和企業的全球競爭力,有利于形成更為和諧的市場發展環境。
(三)是向外展示我國森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重要途徑
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中國一直致力于全球森林資源保護、恢復和發展,制定了最為嚴格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制度體系。開展木材合法性認定,一方面是加強管理的體現,同時也是一個窗口,可以向外界展示我國60多年來在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方面的成功模式和經驗。另外,通過試點,建立國際互認的木材合法性認定體系,可以應對國際林產品貿易中的各種挑戰,化解某些國家的非關稅貿易壁壘,使政府的監管職能更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編制過程
團體標準《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是2009年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出臺的《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管理辦法》基礎上轉化而來的。
在全面收集、分析、消化、吸收國內外有關技術資料和相關標準、法規的基礎上,2009年協會開始制定《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管理辦法》。
2012年11月16日,在經過多次征求意見、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協會正式發布《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參考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選擇一定數量的企業,開展木材合法性認定試點,目的是檢驗《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和適用性,進一步修訂完善《管理辦法》。
2012至2015年,協會共選擇了8家會員企業,開展了木材合法性認定試點,并根據試點成果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多輪的修改完善。之后,根據國際林產品貿易發展現狀,以及我國林產品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一方面我們要根據修改完善的《管理辦法》,全面推進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加強跟國際社會的交流溝通,使更多的國家能認可我們的認定結果,鑒于此,協會印發了《中國林產工業協會關于推動木材加工企業進一步規范木材合法利用的有關通報》(中產協2015年15號)和《中國林產工業協會關于繼續開展中國木材合法認定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產協2016年51號),決定在全面開展木材合法性認定的同時,繼續開展認定試點工作,當前,此項工作正在推進中。
2016年7月5日,編制小組在北京召開專家會議。在此次會議上決定將《管理辦法》轉化為《標準》,并對標準內容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針對專家提出的意見,編寫組逐條落實并說明采納的原因。
2017年2月15日,根據《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和《關于申報2016年度協會社團標準計劃項目的通知》(林產協標【2016】01號),中國林產工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收到的《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團體標準提案進行了立項審查。經專家討論和企業代表評議,一致通過。
2017年5月4日,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起草規則和格式要求,團體標準《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征求意見稿)編制完成。
四、編制指導思想及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升我國林產品貿易的綜合實力為目標,在生態建設優先的前提下,以綠色發展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以科技為支撐,通過加工和貿易企業木材來源的合法性保障,積極應對國際林產品貿易的各種挑戰,不斷推進我國森林資源的綜合利用,促進林業產業健康、快速、協調、持續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產品和服務日益增長的需求。
(二)基本原則
1、符合中國林業發展實際的原則;
2、公開、公正、公平、獨立的原則;
3、統籌計劃、科學管理、穩步推進的原則;
4、與國際接軌、貼近歐美對木材合法性要求的原則。
五、標準主要內容說明
本標準包括6部分和1個附錄。
1、第1部分規定了標準應用范圍。應用范圍包括,中國林產工業所包含的森林經營和木材加工與貿易企業;
2、第2部分規定了各種術語及其定義,其中列舉了標準中所涉及的名詞和專有術語;
3、第3部分規定森林經營木材合法性認定要求。森林經營認定是以中國森林資源管理政策為基礎結合中國管理實際提出來的,體現了中國特色;
4、第4部分規定產銷監管鏈木材合法性認定要求。適用木材貿易和木材加工企業,對企業經營合法及木材原料來源做了具體規定;
5、第5部分賦予林產工業協會對對采用本團體標準的企業進行監督的權利。以此保障相關標識和聲明的可靠性;
6、第6部分規定了標識和聲明的相關要求,對采用本標準的企業提出標識進行規范;
7、附錄是企業自律性公約,規定參與認定的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環保意識及需要規避的風險。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本標準編制過程中參考了CITES公約、美國雷斯法案、歐盟木材法案、中國森林認證行業標準中對樹種來源的要求,以確保本標準與國際法及國際公約的一致性,確保與國際發達國家的木材法規的一致性。
七、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該標準與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是協調的,不存在任何抵觸現象。
八、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不屬于強制性標準的范疇,所以建議作為推薦性團體標準進行發布。
九、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團體標準《中國木材合法性認定》編制小組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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